敬啟者: 「建築業務的准入和存續制度」的法規草案
土地工務運輸局現正就加入和從事建築業務所需的條件,制訂了一份法規草案,便具體列明加入和從事有關業務的要求、規定程序,處罰制度和過渡規定。
該
法規為了有效規管建築行業,擬制訂一套關於企業的合適性、技術能力、經濟和財政能力的標準,目的是令該活動更可信、令企業更穩固和具競爭力及提高工程的質量。
為此,已規定了許可證的式樣-用作證明企業具備從事建築業務能力的文件-就如各自的憑
證般,它須是符合規定的,以證明其具備合適性和能力從事建築業務,並會根據工程的造價和複雜性,訂定工程的類別和等級。
關於施工部份,有關草案將會修改由八月廿一日第79/85/M號法令第二章規範的註冊制度,主要是將其正式化。
上述法規草案
現正進行諮詢,諮詢期至2008年1月28日,各會員可向秘書處索取草案文本,發表閣下的意見及建議,待收集後遞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並反映行業意見。
此致 各位會員、同業 台照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秘書處 20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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