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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第1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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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建築置業商會”,又名“澳門建築商會”;葡文名為“Associacao de Construtores Civis e Empresas d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Contractors and Developers”。 |
第二條: | 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加強同業團結,協調同業關係,聯絡同業感情,互相幫助發展業務,維護同業正當權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水坑尾街103號建築置業商會大廈五樓及六樓A座。 |
第2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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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會員分永遠及普通兩類,各分商號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分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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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不論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須由本會兩位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
第六條: |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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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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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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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行為,或觸犯刑事案,影響本會聲譽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有異議,交由監事會裁定之。 |
第3章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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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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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不多於八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領導會務,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及會長出缺時代行其職務。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
第十二條: | 會長可每年召開兩次有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參加之聯席會議,聽取理事長匯報會務及商討會務進展事宜。 |
第十三條: |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不多於五十九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名額經確定後,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均無須補選。理事會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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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多於八人及其他理事不多於五十人。理事長領導本會負責會內工作,執行會務,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出缺,由副理事長代之。並設總務部、聯絡部、文康部、福利部、財務部、交際部、校董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增設特別委員會,及視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員。 |
第十五條: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不多於三十五人,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為首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推選。 |
第十六條: | 會長、副會長、理事任期為三年,任滿得連任。惟會長及理事長連續任期最長為兩屆。 |
第十七條: | 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正、副理事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榮譽理事。均可出席會議,並有發言權。 |
第十八條: | 本會監察組織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不多於十五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續任期最長為兩屆。其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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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不多於三人,常務監事不多於五人,餘額為監事。正、副監事長及常務監事由當選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名額經確定,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均無須補選。 |
第二十條: | 本會正、副監事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常務監事、監事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榮譽監事。均可出席會議及有發言權。 |
第廿一條: | 商號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其派出擔任職務之代表人,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方可。 |
第廿二條: | 本會得視工作需要,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榮譽顧問或顧問。 |
第4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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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依法召集之。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至少有五分一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得用掛號信方式或親身簽收方式通知,並至少須於開會前八天為之,並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會員未克出席會員大會,商號會員可委託其商號一人代表出席;個人會員可委託出席會員代為參加,惟每一出席者只能接受一至五票之委託,均可投票選舉會務負責人,但必須將有效授權書於會員大會前送交本會備案。 |
第廿四條: | 理事會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如有特別事項時,得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會會議需要時隨時召開。每次會議須有一半以上人數參加,方得開會。 |
第廿五條: | 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
第廿六條: | 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如因事以書面或電傳請假者不作缺席。 |
第5章 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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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 | 本會會員應繳費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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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 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發動籌募。 |
第6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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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 | 本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
第三十條: | 本會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
第卅一條: | 本會章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解釋。 |
第卅二條: | 本會使用之會徽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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