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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法 - 建築行業勞資合約範本
 
2009-01-02
 

勞動關係法 -建築行業勞資合約範本

建置工作小組早前就「勞動關係法」內容

編制之建築行業勞動合約範本,本會約勞工局於日前舉行了會議,與孫家雄局長及負責部門一同檢討了「範本」內容,並得到共識,相關「範本」在執行上是可理解的,唯部份條文須要再作完善處理,建置工作小組將儘快完善妥當「範本」後再傳給各位,並將之上載於

商會網址上供行業參考。

會議上,局長提出建議,因應時間的緊迫,若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新法生效時,各僱主與僱員未能完成簽署新「勞動關係合同」,則零九年一月份的支付報酬單據文件必須做足法例的要求並簽署存檔,清晰地列明薪金/報酬的組成部份(

如:基本工資/超時工作報酬/其他津貼等…),而一月份的薪金/報酬也必須與新勞動合約內容一致。

整理後之相關僱員合約、工作協議書等範本將儘快傳閱給各位參閱,如對範本存有疑問,歡迎賜電秘書處查詢了解。


本會與勞工局會議後,


結以下要點給各會員在制定新勞動合約時應注意事項 :

跟據法規,不具期限的合約可以是口頭協議,但具期限的合約,1月1日後便要書面簽署。
本會將依照勞工局提出有關範本的建議列出發給會員,讓有需要及有能力草擬範本的會員自行參謀或制定;另會

員在制訂合約及相關協議文件時、必須清晰其操作的可行性,細節及文字各自表述。

1. 12小時看更及無上下班時限的管工合約內不可列明超時工作的強行及必然性,局方解釋必須每個月讓僱員考慮、獲得同意超時工作並簽署協議書<建議合約內可加以註

明:僱主/公司願意提供每日4小時的超時工作,每月不小於(x)日的加班>;合約內只可列基本工資,局方建議的計算公式如下:-
如 基本每日超時工作3時
基工工資 = 面議工資 – 超時工資
i. 超時工資 = (3.6/11.6)*面議工資
ii. 基本工資 = 

(8/11.6)*面議工資

2. 建議「管工合約」,可採用責任制以取代時間制來管理僱員。

3. 合約內如引用條例,應以整條法例抄寫,不要更改字眼以免出現錯誤解釋。在合約內未有列出的事項,則以新<勞動關係法>為準,建議如僱員需要了解其權益,僱主

可向僱員發給法例的冊子。

4. 主管級的合約內,建議選擇無須受上下班的限制的方案,相應地不可列出上下班時間。

5. 月薪可以最小每個月工作1日,基本報酬計算=月薪÷30‧

6. 休息日是「連續」不少於24小時‧

7. 一

日內每5小時工作必須有30分鐘休息,故「12時的看更」的實際超時工作是3小時,局方建議計算公式為3小時超時工作。*但在30分鐘的休息時間內不能強制要求僱員停留在工作地點。

8. 終止合約的通知日數,僱主通知僱員不少於15日,僱員通知僱主

不少於7日且不多於僱主需要的日數(可以多於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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