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2017年5月

建置商會組織考察團
參觀港珠澳大橋工程

 港珠澳大橋作為國家重要的工程建設,並且是粵港澳大灣區的重要基建設施,澳門建築置業商會於五月組織理監事及會員前往考察,讓本會成員認識新興的工程技術與成果,並與內地專業人員相互交流,了解工程專業方面的新資訊。本次考察由商會會長劉永誠擔任領隊,理事長謝思訓任副領隊,率領考察團一行四十二人前往港珠澳大橋管理局進行訪問,與大橋關口岸建設廳進行交流會議,首先聽取關於珠海關口就人流及汽車流量的管理、再而親身踏足橋上,近距離認識大橋工程進度及情況,深入了解整項工程的建設歷程,相關工程人員如何以高新技術克服種種困難,使這項國際級工程得以實現。

 考察活動有幸得到港珠澳大橋管理局局方的支持,譚光民副局長、戴建標副部長及羅谷安工程師的熱情接待下帶領團員踏足大橋珠海往香港線的最新一段,過程中局方工程師向團員逐一講解施工技術及大橋設計,團員均感敬佩。譚副局長講述自2003年確定興建大橋,至今工程快將竣工,港珠澳三地的連接將更形緊密,為珠三角區域經濟發展帶來新景象。

理事長謝思訓於行程結束後代表訪問團對港珠澳大橋管理局局方及譚副局長表示衷心的感謝,同時感謝中聯辦從中協調,讓是次活動得以順利完成。而會長劉永誠表示日後商會亦將繼續舉辦各類考察活動,介紹更多新型工程技術,讓業界把握最新知識和技術,深化交流,促進建築行業持續發展。

大橋管理局
大橋管理局

大橋上
大橋上

大橋上合照
大橋上合照

聆聽講解
聆聽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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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樓宇內設置停車位的規定”法律草案. – 意見書

茲收到 貴局2017年5月9日來函關於“在樓宇內設置停車位的規定”法律草案諮詢文本,本會對文本提出之內容十分關注,就發展商及設計方面而論,不明白訂立此法之原意,為此,本會<公共及私人工程事務關注小組>舉行討論會議,就草案條文進行分析,設計師舉出不同案例計算比較,對法案內容仍存有疑問,現整合意見及提出建議如下 :

(1)按法律草案要求,大量增加停車位,住宅樓宇若向上發展在群樓建造泊車樓層,按現時當局發出的規劃條件圖列明的樓宇高度、街影及可建面積等相關規定,必然大大減少了商住面積,引至土地價值有效使用率下降,項目發展成本提高,直接令樓宇價格上升。與政府希望調低樓宇價格之政策背道而馳。

建議: 因滿足“車位法草案”當局可考慮因額外增加的地面上的泊車樓層,適度調整樓宇裙樓高度,及豁免地面泊車層計算入建築面積 (ABC) 、地積比率 (IUS)及街影內。

(2)為保持地段地面以上的商住面積,建築物勢必向下發展,目前規定最多可向下開挖五層地庫。建造多層地庫,技術上是可行的,但可能由於地質狀況及鄰近條件限制,開挖的支護技術要求相對提高,加大了建築成本。特別是發展地段處於填海區或舊城區,極可能因為地質因素,不適宜進行深開挖建造五層地庫來滿足“車位法草案”規定。對於商業比例較高的樓宇,由於比例從"每 100平米住宅實用面積 1 車位 2 電單車位" 增至"每 75平米住宅實用面積 1 車位 2 電單車位", 就算建造五層地庫亦無法滿足"車位法草案"的要求。

(3)商業及寫字樓樓宇方面,現時法例要求的車位已經足夠,是否需要如此大量提升,如設計方面為配合草案而增設地面上泊車樓層,則導致商業樓層相應減少,將令商業效益大幅被降低。

建議: 因應商業用途有別於住宅樓宇,應調整建造車位的加幅。

(4)酒店泊車位而言,現時法例要求之車位是充足,跟據資料顯示,酒店在周未假日以外日子,車位是空置的。

建議 : 不需調整酒店車位數量。

 

總體意見及疑問:

1) 反問此法增加車位的立法原意。因增加泊位只會鼓勵私人擁有車輛,與當局公交優先政策不協調。

2) 住宅、商業樓宇之停車場車位屬哪一方財產及管理,法案中所增的車位其業權/使用權是否歸發展商所有?

3) 單電車位比現時要求多8倍,是否有這個需求?

4) 當項目已發給規劃條圖,因應法治精神,相關“樓宇停車位”規定應按照現時的法律執行及審批,以免投資者因為新規定而做成利益損失,立法時必須緊慎考慮可追索性,避免一刀切而衍生一系列社會問題。

5) 當項目因為客觀條件因素,或其他客觀條件而不可能興建停車場
時,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法?

6) 政府工程項目,是否也完全依據此法案執行?

總括而言,增加車位,必然佔用更多地面上的可建面積,或向地下發展建造多層地庫,這都涉及成本或時間問題,這些直接加大了建築成本,最終成本將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最終推高樓價,社會經濟也隨之受影響;解決車位不足的問題,不應該只是由發展商單方面負責,因為私人發展項目的車位乃私有財產,不可能徹底解決市民的泊車要求,政府應在城市規劃方面帶頭撥地興建充足的公共停車場,以舒緩緊張的泊車狀況,方為長遠解決困難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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