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2015年12月

公共房屋及私人房產 市場事務關注小組
都市發展及土地資源關注小組
聯合會議討論業界議題

探討澳門房地產市場、樓價實況,交流及分享仲量聯行地產指數

仲量聯行向與會者介紹其十年前起用之地產指數計量方式,指數必須具真實成交數字及以現貨數字參考,同時,講述統計局、財政局及市場上其他相關機構訊息之來源及比較。探討何唯平均樓價? 根據政府官方指數顯示,澳門現時住宅物業數據方面沒有分級別、種類作比較的,官方每三個月(一季度)公報數據,未能貼近市場近況。

與會者交換對有關數據之意見,討論如何整理優化,從而更適合本地參考的地產指數;例如,以住宅物業質量分為優質、中級等分級別再分析相關數據,當沒有成交的情況下,建議加上評估方式,以調整及真實反映平均價格,這種方式取得數據,將會有助未來都市更新工作。

談<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修訂(法案)

關於(法案)更新條文內容,以保障業主及租客雙方為大原則,本會也表支持。但是,租賃市場不一定長期活躍的,是否可以每年由行政長官或有關部門訂定調升租金的最高比率?與會者對這點存有疑慮。謝思訓提及關於香港年前就(租管)修法考慮在立法會上討論,因不切合實際自由市場,最終也放棄討論;就此例子,建議本會可邀請香港資深人士來澳舉行交流會議探討問題,多了解情況,向相關立法會小組反映,希望澳門政府多加考慮。


小組午餐會議

公共及私人工程事務關注小組

討論<<澳門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諮詢文本內容及整集意見書

一. 建築廢料收費級別 1) 惰性拆建物料 每公噸$30,非惰性拆建物料每公噸$130

二. 局方建議公共工程的工地棄置建築廢料限度6萬公噸、私人工程的棄置建築廢料限度30萬公噸,超量者被要求由工程倡議人整理建築廢料減廢計劃提交予環保局審批。

三. 載運入帳票的操作流程
公共及私人工程事務關注小組成員對有關議題交流意見,均表示贊同(源頭減廢、分類回收),珍惜資源,做好管理廢料工作,就(一) 分級收費建議金額也表示可以接受;但是,(二)建築廢料減廢計劃預先提交予環保局,與會者表示不須要並且要求取消,認為這程序不表示可達到源頭減費之作用,沒有意義,只有增加行政工作;反建議政府可以推行鼓勵工程使用鐵模板、推行大型公屋建設採用預製件建築方案、鼓勵公共及私人工程項目使用清水房、無胚房,這些政策才是真正的源頭減廢。 (三)載運入帳票的操作流程,諮詢文本內要求以三聯根樣式以跟蹤載入之紀錄,小組對此樣本表示反對,認為此舉同樣是重複及增加政府與承建商之行政工作,建議由運輸司機/公司負責付款工作便可,承建商於地盤已付足費用給予運輸司機/公司便已經完成了程序,負責合法處理建築廢料的工作已轉移給運輸司機/公司;另外,也建議環保局應採用電子收費,以提供更有效率的操作流程。

其他建議 :

I) 關於現時堆填區已滿的問題,而新城A區正缺乏泥沙作填海,建議政府可以由堆填區運送建築廢料往A區供填海之用,可即時解決兩方面的問題。

II) 建議政府計劃推行新法前,可以由公共工程項目先行試用,待具有操作性及可行性後,再而定立法例推出,這些法例才可以真正合適在市場上運作,符合社會經濟發展;政府不應該將其他地區使用的法例、規則完全不變地套入澳門,每個社區、城市、國家都有其不同的民生及歷史背景。

- 人力資源 - 提建議及意見

建議重新檢討調整輸入外僱制度,活化有關申請程序及充分利用外僱配合機制,小組經討論及研究後提出建議如下 :

1. 申請地盤建築工程員人時,不應再分工種,並希望有關當局清晰列出全面的指引,統一申請表格及文件需要。

2. 建議地盤建築工程人員如屬同一公司/機構的,可以在公司/機構名下的任可地盤工作,包括澳門及氹仔離島等。

3. 關於工程合約的外僱配額工程人員,與會者舉例 : 每個外僱因工序不同,同一地盤工作時期不同,退場時間也不一樣,承建商與每個外僱之間會訂立僱員合約,訂定合約時限,即依照合約所定,該服務完成及期限到,合約也就完成,應該依據合約內容退場,而該合約應獲勞工事務局及勞務公司認同,退場機制只須要滿足合約內容,不涉及外僱配額及藍咭時限之關係。清晰有關條款合約,以免出現不必要的勞資糾紛。

4. 工程合約之外僱建築工程人員進場時間,現時有規定進入澳門時限要求,建議取消此限制,讓工程的流程至真正需要工人進場時才引入外僱到場,充分利用人力資源。

5. 為配合工程的流程運作,當某項工序快將完成,將會接著另項工種,需要更換另一隊工程人員,建議有關之工程人員之退場,與將進場之工程人員的相關辦理/申請手續可以同步進行;此舉,外僱之額數不變,而工程也可以順利接續工序,工程完工期更能達標。

  關於 <<工程承攬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人員管理規則>> 、 修改<<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及其處罰制度 意見 <<工程承攬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人員管理規則>>

第四條 管理責任

一. 管理責任人須採取管理措施
對於條例(二)要求記錄任何進出口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人員的姓名,身份證明文件的類別及編號,以及在上述地點所從事的具體活動及停留時段;倘該等人員屬上上述地點的工作的僱員,則尚須核實及記錄其僱主的身份識別資料; (三) 監督上項所指的人員在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內所從事的活動與按上項規定所記錄的具體活動相符;

二. 在工程存續期間,且在工程完成後三年內,管理責任人須保存第一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資料,並應執行法定職務的公務人員的要求時出示。 商會認為,上述列出之管理要求並不適合本澳一般地盤的操作,法例似是參照大企業地盤的規劃而編寫的法例,而不能完全應用於全澳各工地、工程地點的,例如道路工程,從哪一個進出口? 工程人員不時出入地盤,記錄方面的工作是否能完整依法執行,小企地盤是沒有臨時辦公室的,記錄文件難以整理,更難以完整保存法例所要求保存三年。法例完全不認識或理解行業特性,建議重新撰寫以配合工地的環境可操作性的法例。

第十條 連帶責任

一. 違法者為法人時,其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代表該法人的人,如被判定須對有關違法行為負責,須就罰款的繳納與該法人負連帶責任。 商會表示反對此條例,違法乃是違法人的行為責任,與其他人不應有連帶關係。

其他: 關於勞工局處理罰則事宜,以往程序是先發出改善安全指引,要求建築工地在指定時間完善工地安全及符合要求,如未能按要求做好,才會發出罰單;但是,近期勞工局每到地盤巡查時,見到不合要求的便立即進行處罰,欠缺溝通及教導;

建議如非嚴重性或危險性的不合規則個案,應先給予工地通知及或警告,若指定時間內地盤安全未能符合要求,才發出罰單,此方案較為有指導及教育性。另外,建議處罰方面也應直接處罰不合作之地盤工人,例如地盤有提供足夠設備的,但工人多次教育後仍屢勸不聽,不依規則配帶安全帶或安全帽的工人,局方應現場處罰相關違規工人,已收教育及警惕作用。

關於修改<<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及其處罰制度 意見

增加條文的第五-B條

三、已獲委任為一工地的安全主任者,不得於該工地內兼任其他職務,亦不得同時於另一工地內擔任安份管理的職務。

商會就此增加條文表示不明白其原意,也不贊同,在人力資源不足的情況下,何解提出此方案? 也將會連帶提高了建築成本,而有能力之專業人士也不能提高其自身的生產力,此條文是不應該增加的。

最後,希望政府及相關部門明白建築業的運作情況,我們提出上述意見內容,反映業界面對的困難,為行業爭取合理權益及保障。

檢討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本會聯同澳門建造商會及澳門建築機械工程商會聯署去函環保局,對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住宅樓宇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於噪音法保護的時段內被禁止使用的流動或固定機械設備,要求局方發放更詳細機械清單。

因應當局於11月10日舉行的“噪音法交流會”內,局方代表向與會者發出了自今年2月新法生效至9月底,關於局方執法的數據。 得悉數據所示1,254個建築業界有關的個案中,共開立了32宗有關土木建築工程及工作所使用設備之實況筆錄。其中天秤9例、挖泥機10例、、吊機16例、樁機6例、手提式機械4例、切割機3例、剷車1例。

唯有關數據未能反映所有跟噪音法有抵觸的流動或固定機械設備,希望局方提供有機會被檢控的各類詳細機械清單,以供業界參考,令業界更清晰在噪音法保護時段下,業界可以合法安排工地工作的範圍。 建築業界祈望局方能繼續保持與業界交流意見,推動行業持續向前健康發展。


六會代表與勞工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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